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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电视电话宣贯会召开

2017-05-08 15:11

近日,民航局在京召开《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电视电话宣贯会,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宣贯和落实《办法》,进一步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提出要求。据悉,《办法》于2017年4月14日正式发布并施行。微信图片_20180725151150.jpg

会议强调,《办法》是民航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具体要求的重要举措,践行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通用航空改革思路,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办法》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办法》对通用机场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通用机场实行差异化管理,统一了通用机场的分类标准,诸如机场规模、运行业务量、技术复杂程度以及是否为通航企业基地等指标均不作为分类的依据;简化了机场建设监管,取消了场址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行业验收等环节,只要求进行场址审核。所提交的场址说明材料也不像运输机场一样按照《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编制。编制场址说明材料的“具有咨询、设计等相关资质的机构”,指具有发改委颁发的民航工程咨询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住建部颁发的具有民航设计、规划甲、乙级资质证书的机构。而“场址审核”的定性亦不同于针对运输机场的“场址审批”,前者属于“行业意见”,后者属于“行政许可”;强化了安全管理,对消防能力的要求更加具体化;简化了通用机场许可证获取要求,明确“使用许可证”效力是通用机场运行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排斥其他部门对通用机场的行政监管;详尽解读了相关概念,指明目前市场层面符合《办法》定义的“商业载客飞行”为出租飞行(即人们常说的“公务机)”和空中游览(含娱乐消费性质的“体验飞行”),而“座位数”则以实际配置的乘客座位数为准,不以航空器出厂核定的座位数为准。

目前,我国运输机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业管理制度体系,此前在涉及通用机场时,则采取套用或简化执行运输机场规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业内普遍反映的标准偏高、要求不适用等问题。本《办法》发布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和《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中有关通用机场的条款均不再执行,即不再参照运输机场的监管手段进行管理。

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工作,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现有的事实存在的300多个通用机场将全部纳入行业管理,解决大量机场长期游离在行业管理之外问题;当前全国70个已颁证通用机场以及在部分地区管理局完成行业备案的通用机场则应当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许可证转换工作。下一步,机场司拟编制《实施细则》,将诸如许可证样式、备案要求、编号规则、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细化,同时增补对部分条款的解释。

民航局机场司领导、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的机场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在主会场、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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