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了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政策调整的方向可以看出,低空旅游机遇向好,进入发展黄金时期。

此次修改有两大亮点:
1.删除原《规定》第八条第七项
“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今后无需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就可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企业申请地点更加灵活,运营成本降低。
2.修改空中游览解释
“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取消了以起降点为中心、半径40公里的空域限制,扩大了空中游览的范围。
目前低空旅游根据观光产品(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城市型游览、景区型游览、营地型游览。
1.城市型游览
主要是对城市建筑(如北京鸟巢、水立方、纽约自由女神像)、地标性景观(如上海黄浦江)和城市夜景(如日本东京)的空中游览,但在城市运行会带来噪音和安全的问题。
2.景区型游览
主要是在自然景观地,使用航空器开展空中俯瞰或穿越飞行,由于景区往往远离城市,因此噪音影响不大,但路途比较遥远。
3.营地型游览
主要是在以航空运动为主题的营地,使用航空器开展各种飞行活动,这种营地一般建设在景区或者城市周边,场地比较宽阔,例如山东费县许家崖飞行营地、银川盐池机场航空飞行营地就有开展低空旅游业务。
文章转载自:通用机场砖家温老师